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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住房保障法内容披露 已入今年立法计划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11-09 10:41

[摘要] 基本住房保障法2008年就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基本住房保障法正处于对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阶段。基本住房保障法的具体内容还未正式对外公布,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出必须纳入预算,地方政府需编制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部门需提供税收优惠和用地支持。”等内容已被披露。

基本住房保障法2008年就被列入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基本住房保障法正处于对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阶段。基本住房保障法的具体内容还未正式对外公布,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出必须纳入预算,地方政府需编制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部门需提供税收优惠和用地支持。”等内容已被披露。

(来源:东方早报)筹备了两年的国内部有关住房保障的专门立法已经成型。

据新华社昨日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可查资料显示,住房保障法于2008年11月被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由住建部住房保障司负责该法的起草。

今年3月,在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人大代表建议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进程。代表们提出,中国现行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目前市场化商品房制度无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针对这些议案,住建部回应说,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据今年年初媒体披露的草案内容,各级政府如对住房保障不力,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另外,压缩房地产投机利润空间、提高骗购违法成本、保障经济适用房公平合理分配,都是焦点内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炯表示,这部法律是国内少见的针对特定领域商品的一项专门法律,属于中国立法历史上的一项创新。住房保障法直接针对大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予以区别对待,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保障,剥离住房的部分商品属性。从实际效果来看,过去的住房改革过于重视住房的商品性,忽视住房的民生保障作用。这份法律将是对住房改革的补充和调整。

另据新华社报道,在今年3月的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123名人大代表在4个议案中建议,尽快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强化对房地产企业融资行为的监督,提高土地闲置费等。针对这些议案,住建部正组织力量积极开展修订工作,并已形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在国家大力推进保障房建设的背景下,住房保障法正在加速出台。

昨日(11月8日)晚间,新华社发布消息称,住建部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该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等多项内容。

同时,该法律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

资金问题一直是保障房建设的瓶颈之一。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报告,截至今年8月底,中央财政年初安排的692亿元(含去年结转的50亿元)和追加安排的100亿元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已全部下达。

来自住建部的数据显示,今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开工410万套,占计划的70%;农村危房改造已开工68万户,占计划的56%。这一建设规模远大于往年,并将在今后几年持续。

在中央资金容易到位的前提下,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似乎不甚理想。尽管上述报告并未提及,但去年同期的数据显示,截至当年8月底,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投资394.9亿元,完成率仅为23.6%。

一位参与征求意见的专家向记者表示,目前单靠政府财政支出,很难满足保障房资金的需要。由于不少社会资本对此颇感兴趣,建议尽快建立相关制度,吸纳社会资金。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出必须纳入预算,地方政府需编制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部门需提供税收优惠和用地支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表示,保障房建设将与地方政府的政绩挂钩。此前,中央曾多次对此进行强调,但这一规定从未被纳入相关的法律法规。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8日电(记者崔清新、邹声文)记者近日从人大财经委员会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在2010年3月的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193名人大代表在6个议案中提出,中国现行有关住房保障制度的规定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目前市场化商品房制度无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建议加快住房保障法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和法律制度。

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附件透露,针对这些议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该稿规定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标准、范围、方式,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土地、财政、税收与金融支持,基本住房保障的组织落实,农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意见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修改和完善。

对此,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在法律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议案具体意见。

(来源:经济观察网) 参与法律起草者对记者透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在2010年3月底将《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发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区市)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但《基本住房保障法》内容仍在保密阶段。

按照此前的工作计划,3月底应由住建部法规司牵头,在范围内进行调研,完善后再提交住建部。

据悉,《基本住房保障法》条就提出“为了维护城乡居民的居住权利,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实现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并且在第六章专门针对农村基本住房保障也做出了规定:“住房条件低于当地农村基本住房标准,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农村家庭,可以申请建房补贴或者危房改造补贴。”

不过,目前已有部门对《基本住房保障法》覆盖城乡的原则,提出不同意见。有机构指出,目前农村人口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并且其住房私有化率和平均住房面积都远远高于城镇,真正的住房困难在城市而不是在农村。现阶段农村人口保障的迫切点不在住房上,而在于医疗、教育、社保等。

他们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政府财力有限,我们应该将有限的公共资源向最紧迫最需要的地方倾斜,今后等到我国国力可以解决农村人口的住房问题时,可以通过修改《基本住房保障法》来把保障范围扩大到城乡。”

据悉,《基本住房保障法》明确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应多层次、多样化。第四条规定:“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实行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制度。”但草案并没有明确住房保障可以采取哪些具体形式。

在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的承担方面,《基本住房保障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管理,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负责;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则由承购人负责。

另外,《基本住房保障法》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第二节对基本住房保障准入条款做了全面的阐述,提出了分层保障的准入门槛,三级审核、公示和轮候等准入程序。而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基本住房保障法》虽在第三章第三节中做了详细阐述,但并无可供操作的强制性措施。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关于承租人可购买所承租保障房的规定。

在保障房定价机制上,《基本住房保障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障性住房配租的政府指导价,参照市场租金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售的政府指导价,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制定”。

从执行层面看,加大住房保障力度,资金来源成为最关键因素。《基本住房保障法》对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进行归纳总结,主要有以下四种:,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第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运营;第三,银行政策性长期信贷资金;第四,公积金部分结余资金贷款。

此外,《基本住房保障法》在第五章第五十二条款中提出:建立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政策性住房担保制度;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购房贷款和建设融资提供担保。但具体担保方式和主体尚未明确。

记者获悉,据住建部曾测算,目前有人均建筑面积 10平方米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1000万户,占城镇家庭总户数的5.5%。但目前享受住房保障的人群覆盖还不到城镇家庭总户数的1%。在2007年,廉租房建设的投入不到政府当年财政支出的0.3%。

上海易居研究院相关报告指出,中国目前用在住房保障的财政比重过小,应加大政府的财政支出,提高政府财政用在住房保障上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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