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住房保障法2008年就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目前基本住房保障法正处于对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阶段。基本住房保障法的具体内容还未正式对外公布,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出必须纳入预算,地方政府需编制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部门需提供税收优惠和用地支持。”等内容已被披露。
(来源:经济观察网) 参与法律起草者对记者透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在2010年3月底将《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发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区市)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但《基本住房保障法》内容仍在保密阶段。
据悉,《基本住房保障法》条就提出“为了维护城乡居民的居住权利,满足城乡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实现住有所居,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并且在第六章专门针对农村基本住房保障也做出了规定:“住房条件低于当地农村基本住房标准,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农村家庭,可以申请建房补贴或者危房改造补贴。”
不过,目前已有部门对《基本住房保障法》覆盖城乡的原则,提出不同意见。有机构指出,目前农村人口基本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并且其住房私有化率和平均住房面积都远远高于城镇,真正的住房困难在城市而不是在农村。现阶段农村人口保障的迫切点不在住房上,而在于医疗、教育、社保等。
他们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政府财力有限,我们应该将有限的公共资源向最紧迫最需要的地方倾斜,今后等到我国国力可以解决农村人口的住房问题时,可以通过修改《基本住房保障法》来把保障范围扩大到城乡。”
据悉,《基本住房保障法》明确住房保障的具体形式应多层次、多样化。第四条规定:“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实行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制度。”但草案并没有明确住房保障可以采取哪些具体形式。
在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的承担方面,《基本住房保障法》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保障性住房的管理,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负责;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则由承购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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